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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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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浩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浩泽净水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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