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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海尔森培训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海尔森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海尔森心理”(微信号:×××-zx)向原告张**赔礼道歉,致歉内容连续保留不少于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还将依原告张**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陕西海尔森培训学校负担);

二、被告陕西海尔森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陕西海尔森培训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张**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陕西海尔森培训学校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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