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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林市昕海纸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731.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2倍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在原告处购买了纸制品,供货期间原告按照被告公司的指示定时定量的将全部商品供给被告。截止到2019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开始核对欠款数额,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23464元,并签订了对账单。本应在送货后就立即给付货款,但被告却长期拖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731.50元。无奈原告只能依法起诉。综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对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给付责任。同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的货币的,可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将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变更为以22731.5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公布利率计算。

海林市昕海纸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纸制品,截止到2019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23464元,原、被告双方在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盖章确认。2020年1月16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纸制品100732.50元,折抵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731.50元,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给付原告尚欠货款22731.50元,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林市昕海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货款22731.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0元,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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