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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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力多药业有限公司 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一审退回鉴定后,力多药业再次向一审提出鉴定申请,说明力多药业没有放弃鉴定,更不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五、力多药业已经交纳鉴定费60万元,不可能不积极配合鉴定。综上,诉请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力多药业的诉讼请求。 通化二建辩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力多药业负有举证义务。其申请鉴定并经由法院依法选取鉴定机构,但力多药业不配合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力多药业已经使用案涉工程,并且通化二建已经取得竣工备案材料。故力多药业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力多药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