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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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疏勒县第一分公司 喀什市庆达矿产品经销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喀什市庆达矿产品经销部支付水泥款54960元、运费9850元、利息4768.2元、保全保险费201.5元,合计69779.7元; 驳回原告喀什市庆达矿产品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5元,减半收取776.75元,保全费670元,(原告喀什市庆达矿产品经销部已预交),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