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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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首先,被告尚欠原告广东晖速公司货款423133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计划书》、《还款协议》、(2021)粤1971民特114号《民事裁定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中国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材料为证,在被告广东晖速公司自认且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广东晖速公司支付货款423133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诉请及庭审主张,利息应以423133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次,原告诉请被告广东晖速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者,被告重庆晖速公司在《还款协议》中确认为被告广东晖速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重庆晖速公司对被告广东晖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3133元及利息(以423133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809.89元、财产保全费3279.89元,合计8089.78元(均已由原告广东延春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晖速智能通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