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麒杰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锦州滨海新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9237.70元、交通费40元、护理费1155.22元,合计16432.9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000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40元、护理费1155.22元,合计14195.2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110.20元,伙食补助费400元,合计14510.2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365.55元,伙食补助费400元,合计10765.55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600元,原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