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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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白云佳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澳松恒润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1769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白云佳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南北方建材配送中心支付货款52,75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3.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90元,合计2,021.85元(南北方建材配送中心均已预交),由南北方建材配送中心负担299.24元,由白云佳饰公司负担1,722.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