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周*与被告陈*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所有权约定》无效”;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长沙市房屋(权证号码为:201××××40**)协助过户至被上诉人周*名下; 四、驳回上诉人周*、陈*的上诉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指定行为,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共计120元,由上诉人周*、陈*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