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湘潭集群车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 二、湘潭集群车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止共计2012.81元,其中李**对329.63元、刘*对349.65元、郭**、赵**共同对551.03元、梁*对441.09元、谢*、周*共同对341.4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李**、刘*、郭**与赵**、梁*、谢*与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867.88元、1981.35元、3122.48元、2499.51元、1934.69元; 三、驳回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元,湘潭集群车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刘*、郭**、赵**、梁*、谢*、周*共同负担1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湘潭市新晶都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元,湘潭集群车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刘*、郭**、赵**、梁*、谢*、周*共同负担2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