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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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茗桐馨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5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茗桐馨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收益1250000元【2500万元×年收益率为20%÷12个月×3个月(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 三、被告新疆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茗桐馨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茗桐馨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61.23元(原告北京茗桐馨怡投资管理己预交),由被告新疆煤灰交易中心承担171729.23元,原告北京茗桐馨怡投资管理承担5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开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