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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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兴宏泰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吉木乃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3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新疆兴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吉木乃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任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兴宏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吉木乃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晶晶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马洋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