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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兴宏泰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吉木乃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3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新疆兴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吉木乃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任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兴宏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吉木乃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晶晶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马洋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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