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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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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损失779845.0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审计费6753.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工程资料一套(具体以为2014年8月18日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龙河雅居”2号楼工程资料清单为准);

五、驳回原告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2175.22元,原告负担75%即61631.42元,被告负担25%即20543.8元;邮寄达达费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文霞

人民陪审员  闵连芳

人民陪审员  宫明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美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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