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团风县总工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孙*将团风县职工服务中心一楼11号门面腾退给团风县总工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孙*给付团风县总工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的房屋租金(按照每年13000元计算); 三、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团风县总工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的租金19419元; 四、驳回团风县总工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团风县总工会负担25元,由孙*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