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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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荣县卫生健康局 四川润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3338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罗**支付工程劳务款631383元及利息(以63138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驳回原告罗**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3338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得荣县卫生健康局对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劳务工程款在1961310.8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14元,由罗**负担4096元,被告农*负担891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9元,由罗**负担1975元,四川润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