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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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江北区昆颉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美国向艺有限公司(ONARTINDUSTRIES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波江北区昆颉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28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二、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美国向艺有限公司(ONARTINDUSTRIESLIMITED)、***进行追偿; 三、驳回宁波江北区昆颉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美国向艺有限公司(ONARTINDUSTRIESLIMITED)、***以及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0510元,由宁波江北区昆颉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30000元(已交纳),由美国向艺有限公司(ONARTINDUSTRIESLIMITED)、***以及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5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68400元,由美国向艺有限公司(ONARTINDUSTRIESLIMITED)、***以及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宁波江北区昆颉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扬州万安燃气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美国向艺有限公司(ONARTINDUSTRIESLIMITE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