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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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石家庄家烨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刘*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刘*各项损失共计65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李**、刘*返还被告石家庄家烨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丧葬费22000元,从上述第二项款项中扣除直接过付给被告石家庄家烨运输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李**、刘*对被告石家庄家烨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李**、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48元,由原告李**、刘*负担46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6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