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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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广泰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鸿翔机械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泰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30000元,利息3000元(按月利率1%,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2021年2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PS400型输送机4台全新机器,交货日期为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0个工作日。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000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机器。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机器,被告推拖至今未交付机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 鸿翔加工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故无辩称。 当事人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对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20年4月21日,广泰隆公司与鸿翔加工厂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广泰隆公司向鸿翔加工厂购买PS400型输送机4台全新机器,交货日期为广泰隆公司向鸿翔加工厂支付预付款的20个工作日。广泰隆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鸿翔加工厂支付预付款30000元,鸿翔加工厂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机器。广泰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鸿翔加工厂返还预付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 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广泰隆公司与鸿翔加工厂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后,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广泰隆公司按照约定向鸿翔加工厂支付预付款30000元后,鸿翔加工厂应当在20个工作日交付PS400型输送机4台全新机器。鸿翔加工厂未按期限交付,广泰隆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鸿翔加工厂应当返还,广泰隆公司主张鸿翔加工厂返还预付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广泰隆公司要求鸿翔加工厂支付预付款的利息,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该项不属于违约责任,广泰隆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鸿翔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黑龙江广泰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0元; 二、驳回黑龙江广泰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350元、公告费560元,由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鸿翔机械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