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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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惠民汽车出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庆**损失6302.59元; 二、驳回原告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负担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