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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一军、李***、王**、刘志刚、鲁*、李**、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8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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