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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王一军、李***、王**、刘志刚、鲁*、李**、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8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