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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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湘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 951 450.1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14 951 450.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并扣除炎陵湘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已付606 972.6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 951 450.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875%计算,累计不得超过2 990 290元); 四、炎陵湘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及***对上述第一、第二及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炎陵湘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炎陵湘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账户:8206 1000 6500 0290 6018,股权证书编号:1200 00002025)处置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包括上述请求中的本金、罚息及违约金); 六、驳回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54元、公告费26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炎陵湘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