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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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多伦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上诉人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多伦公司、安阳市保利物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密切相关,该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0)豫民终520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为便于本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协调各方利益,妥善处理本案所涉的一系列纠纷,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