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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阳**各项损失10万元,此款支付到原告阳**账户(账户名称:阳**,开户银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6230********);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廖**损失944.57元,此款支付到原告廖**账户(账户名称:廖**,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万江支行;卡号:6217********);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廖**损失579.21元,此款支付到原告廖**账户(账户名称:廖**,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分行洲村支行;卡号:6228********);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阳**各项损失19746元,此款支付到原告阳**账户(账户名称:阳**,开户银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623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廖**损失34元,此款支付到原告廖**账户(账户名称:廖**,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万江支行;卡号:6217********);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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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廖**损失20元,此款支付到原告廖**账户(账户名称:廖**,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分行洲村支行;卡号:6228********);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阳**各项损失19746元,此款支付到原告阳**账户(账户名称:阳**,开户银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623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廖**损失34元,此款支付到原告廖**账户(账户名称:廖**,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万江支行;卡号:6217********);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廖**损失20元,此款支付到原告廖**账户(账户名称:廖**,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分行洲村支行;卡号:6228********);

四、被告廖**赔偿原告阳**损失34235.79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支付到原告阳**账户(账户名称:阳**,开户银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6230********);

五、驳回原告阳**、廖**、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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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9.2元,由原告阳**、廖**、廖**负担306元,由被告廖**负担19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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