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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李**赔偿10281.95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返还给刘**;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赔偿限额范围内向李**赔偿1028.19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返还给刘**; 四、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计1153.50元,由李**负担96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1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负担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