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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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至2021年9月5日拖欠的利息及罚息42682.81元; 三、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向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四、肖**、伍**、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被告翁*、肖**、伍**、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