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彭**、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彭**支付加工费68250元; 二、彭**、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彭**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加工费68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0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元,减半收取计777元,由彭**、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办公一区(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