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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道诺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溧阳市诚邦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溧阳市诚邦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500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590.32元,2021年5月31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设备,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将设备送至被告处,被告收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仍未支付货款。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要拖欠货款,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签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拒不付款。《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己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己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道诺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常州市经开区横林镇崔卫路24号,故本案应由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常州市经开区横林镇崔卫路24号;故本案应由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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