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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盘州市保基龙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52万元,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的利息18.9277万元,并以所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所欠工程款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2元,由原告***负担55元,由被告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盘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