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彩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彩汇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杨*、李晓华(LIXIAOHU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以投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杨*、李晓华(LIXIAOHU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人民币17万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23527.79元; 三、驳回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51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932元(已交纳);由杨*、李晓华(LIXIAOHUA)共同负担1516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李晓华(LIXIAOHUA)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