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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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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清河富氏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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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滨中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1873200元及违约金、担保费损失(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7月2日,以1873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三、邓**、山东顺风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袁**、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李*、无棣县万隆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刘**、滨州市清河富氏食品有限公司、王**、王*、滨州市益佳饲料有限公司、高**对上述债务向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邓*在继承的邓宝信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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