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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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给付理赔款20270.76元; 二、被告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20270.7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元,公告费460元,合计967元,由被告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