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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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滦县建杰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车辆损失81100元、停运损失10564元、评估费4155元,共计95819元; 三、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7元,减半收取计1583.5元,由被告滦县建杰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