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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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州贯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常*工程折价补偿款2318358.82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常*、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2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人民币90520元,由常*负担32751元,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7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4元,由上诉人常*负担23293元,上诉人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