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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久川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三、驳回久川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9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952元,由久川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负担149371.2元,大连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9580.8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10001209009296账户,期限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建支行80×××84账户,期限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坐落于普兰店市××小区××、××小区××、××小区××、××小区××、××小区××、××小区××、××南××、××南××、××南××、××南××、××南××、××南××、××南××、××小汽车配件城××、××小汽车配件城××、××小汽车配件城××、××小汽车配件城××、××小汽车配件城××、××小汽车配件城××、××小汽车配件城××、××小汽车配件城××、××小汽车配件城××、××体育路××、××体育路××、××文化路××房屋、××文化路××号房屋,期限三年,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

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工商总局、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上述已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录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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