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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关林废品收购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关林废品收购站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65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逾期利息4333.35元,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出借款项并非出借人所有,不符合民间借贷实践性成立要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准确,本案应该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微银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2.关林废品收购站系被环嘉公司利用王关林个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王关林并非关林废品收购站的实际经营者,关林废品收购站的公章、网银、银行账户均由被上诉人环嘉公司实际管理使用。一审对于本案出借款项20万元的资金来源等事实亦未查清,仅按照微银公司和中标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时代公司)登记用户的债权转让合同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上诉人来说不公平、不公正;3.本案债权转让合同未通知债务人关林废品收购站对其不发生效力;4.本案《借款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损害了王关林个人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债权转让合同亦无效;5.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借款逾期利息计算明显过高,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微银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1.一审判决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于2020年3月立案受理,应适用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本案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2.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出借人为个人,而微银公司仅为债权受让人,中标时代公司为居间方,二者均非出借人也不存在职业放贷人之说。关林废品收购站作为借款人与原出借人即中标时代公司标准平台用户和居间服务方中标时代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中标时代公司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将出借人的出借款转至关林废品收购站。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原《借款协议》合法有效;3.《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首先,根据《借款协议》及转账凭证可知,原债权合法有效,且该债权为金钱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其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了《债权转让合同》并通过关林废品收购站预留在居间方处的邮箱等方式通知到达债务人,退一步讲在答辩人提起本诉,法院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也再次完成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已合法成立并生效;4.关林废品收购站的对公账户已收到出借钱款,其是否知晓及使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关系。

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未作出答辩。

微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关林废品收购站偿还微银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9年10月18日之前的利息1333.35元;2.关林废品收购站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的标准支付微银公司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利息3000元,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20万元、日利率0.06%的标准计算利息;3.关林废品收购站承担微银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1万元;4.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关林废品收购站、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微银公司与原债权人(杨燕华等3人)2019年12月10日线下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微银公司整体受让原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关林废品收购站与原债权人2019年4月18日线下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编号为MER20190021021),合同约定关林废品收购站向原债权人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月利息1333.33元(因计算中存在四舍五入,最后一期应还金额与之前可能有所不同,为1333.35元);逾期30日内日利率0.05%,逾期31日及以上日利率0.1%。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关林废品收购站违约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微银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标时代公司设立“标准资产”平台,主要经营业务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2019年4月18日,关林废品收购站作为借款人(乙方)与作为出借人(甲方)的标准资产平台用户“yth1118”(真实姓名杨燕华)、“duan123”(真实姓名段桂珍)、“美丽”(真实姓名耿保花),以及作为居间服务方(丙方)的中标时代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编号MER20190021021)。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1.丙方是一家在北京海淀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www.51bzzc.com网站(以下简称该网站)的经营权,提供信用咨询,为交易提供信息服务;2.乙方已在该网站注册,并承诺其提供给丙方的信息是完全真实的;3.甲方承诺对本协议涉及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是其自有闲散资金,为其合法所得;并承诺其提供给丙方的信息是完全真实的;4.乙方有借款需求,甲方亦同意借款,双方有意成立借贷关系。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借款详细用途:短期周转;借款本金数额:200 000元;月偿还利息数额:1333.33元(因计算中存在四舍五入,最后一期应还金额与之前可能有所不同,为1333.35元);到期本金:200 000元;还款分期月数:6个月;还款日:自2019年4月18日起,每月18日(24:00前,节假日不顺延);借款期限:6个月, 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第二条、各方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将足额的借款本金支付给乙方;2.甲方享有其所有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偿还本金和利息;2.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丙方支付借款管理费用;……6.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授权并委托丙方代其收取本协议文首所约定的出借人每月应收本息,代收后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置,乙方对此表示认可;2.甲方授权并委托丙方将其支付的出借本金直接划付至乙方账户,乙方对此表示认可;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有必要时,丙方有权代表甲方对乙方进行关于本协议借款的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上门催收提醒、发律师函、对乙方提起诉讼等;甲方在此确认委托丙方为其进行以上工作,并授权丙方可以将此工作委托给本协议外的其他方进行;……第四条、违约责任。……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如违约方为乙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4.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按照下述条款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自逾期开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计算。罚息总额=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罚息利率为:逾期1-30天,0.05%;逾期31天及以上,0.1%。……9.在乙方还清全部本金、利息、借款管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之前,罚息及逾期管理费的计算不停止。……第六条、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丙方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该协议,杨燕华出借资金153800元,段桂珍出借资金45000元,耿保花出资1200元,中标时代公司通过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支付平台将200,000元汇入关林废品收购站的银行账户。

微银公司提交了分别由金凯旋公司、环嘉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两份担保函中均载明:“致中标时代公司:鉴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友华废品收购站等(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于2019年4月10日在贵司“标准资产”服务平台发起的编号为MER20190021006等的借款标的(“标准资产”平台募集资金成功满标放款《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担保人于2019年4月10日自愿就被保证人在该《借款合同》中的全部债务及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诺被保证人如有任何违约行为,均由本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担保人承诺在收到贵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函件之后,对索偿金额无条件予以支付。本担保函为不可撤销的独立担保函,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因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而受影响;本担保函一经作出即为有效,非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本担保函的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被保证人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司接受出借人委托为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本担保函的保证期间为被保证人在原合同中产生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3年。因本担保函产生的纠纷,适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担保函仅有原件一份,由贵司保存。”

微银公司提交了由金凯旋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的“还款困难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为:“致中标时代公司:关于2019年与贵司合作的环保回收行业供应链资产项目计划‘金凯旋公司暨环嘉公司第三方担保’目前还款困难情况说明书。金凯旋公司按照金融贷款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如下:9月份还款总额344万元,10月份还款总额855万元,11月份还款总额301万元,合计1500万元。目前公司声明存在以下问题导致无法正常按照上述还款计划执行:1.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变化,起因由于环嘉公司董事长王金平日前突然于当地时间配合刑侦部门协作调查,导致集团内部管理审批流转出现滞后;2.公司实控人,原集团董事长王治国(王金平侄子)电话承诺正常还款,但与子公司金凯旋公司迟迟无有效还款确认;3.集团目前还款时间点集中且机构众多,财务中心协调流程较多且资金调配困难。基于以上原因,特此通知中标时代公司。望周知,我司承认合同签署权益义务关系,愿意协同中标时代公司处理。”

微银公司提交了金凯旋公司、环嘉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出具的《金凯旋系列标的还款计划表》,主要内容为:“自2019年4月始,核心企业金凯旋公司和中标时代公司合作供应链金融以来,双方互利互赢合作顺利。但自2019年9月底由于金凯旋公司及标的实际借款人(上游企业)出现还款障碍,到期未能偿还本金。我们经双方及担保方三方友好协商同意,由担保人环嘉公司和金凯旋公司制定具体本金还款计划如下:1.2019年10月底前还款50万元;2.2019年11月底前还款150万元;3.2019年12月底前还款100万元;4.2020年1月底前还款100万元;5.2020年2月底前还款100万元;6.2020年3月底前还款100万元;7.2020年4月底前还款200万元;8.2020年5月底前还款300万元;9.2020年6月底前还款400万元。总合计1500万元。补充说明:标的逾期利息由金凯旋公司及环嘉公司承担。”

2019年12月10日,杨燕华、段桂珍、耿保花作为转让方(甲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微银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就债权转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转让方合法拥有对债务人(关林废品收购站)的债权(详见附件2《债权列表》)。现转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转让、受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整体受让上述债权之上的所有债权权利以及其相关的权益,受让方于本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按本合同约定(详见本合同第二条)支付转让方。……第二条、债权的转让。2.1 债权的金额。截至基准日(2019年10月18日23时59分),债权本息合计201 333.35元及义务人应支付的逾期信息(详见附件2《债权列表》)。2.2 债权的转让及风险的转移。自本合同基准日起,转让方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逾期利息)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取得对债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属和相关权益(受让方享有的权属和权益自基准日起计算),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权利等。与债权有关的全部风险自转让日起全部转移至受让方,由受让方承担。2.3 债权转让价款。转让方及受让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价款为20万(除去转让方对应的相应利息)。本合同签订即生效,受让方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第四条、债权文件的交付。4.1 债权文件的交付。债权转让后,转让方就“标准资产”平台相应借款标的的电子《借款合同》享有的债权及对应的相关权利依法由受让方享有。4.2 告知义务。转让方应于本合同项下签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及债务承继者告知债权转让事项。受让方配合转让方进行该项工作。”

微银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分别给杨燕华转账4247367元(含本案债权转让款153800元,剩余部分为支付其他债权转让合同价款),给段桂珍转账50000元(含本案债权转让款45000元,剩余部分为支付其他债权转让合同价款),给耿保花转账19485元(含本案债权转让款1200元,剩余部分为支付其他债权转让合同价款)。

微银公司陈述,案涉借贷业务最初是由担保人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找中标时代公司在线下谈的;两担保人声称其上游企业需要借钱,他们做担保人;线下都谈好了以后,在中标时代公司的标准资产平台上走线上程序签订了《借款协议》;当时两担保人不认识实际出借人,都是通过中标时代公司联系,所以其是向中标时代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但在担保函中写明了是对《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因当时两担保公司的多个上游企业要借款,一共涉及32份主合同,故当时出具担保函时列明的借款主体是“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友华废品收购站等”,两担保人实际是对总款项提供的担保。后续债务人出现还款困难,中标时代公司代表所有债权人去催要款项,故担保人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就向中标时代公司出具了“还款困难情况说明书”、《金凯旋系列标的还款计划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债务人或担保人均未返还过款项。关于微银公司所主张的利息,逾期还款30日内的逾期利息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超过30日的,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按每日1‰计算,微银公司自行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关于微银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微银公司未提交律师费用发票发生的证据。

关林废品收购站称其经营者王关林系环嘉公司的员工,环嘉公司统一以员工及关联人的名义注册收购站做相关废品回收业务;废品收购站2012年9月19日注册成立,但是日常并未实际经营;案涉借款从银行流水上看是进入到关林废品收购站的账户,但王关林没有实际使用这笔借款,都是环嘉公司操控使用。关林废品收购站提交关林废品收购站工商信息设立登记审批表、其他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及经办人证明、社保缴费明细等,用以证明关林废品收购站等个体工商户均是环嘉公司的人员统一注册的。

中标时代公司出具一份《中标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标准资产平台运营情况的说明》,载明:“2016年8月,我公司设立标准资产平台,主要经营业务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2019年底,因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要求,我公司决定清退标准资产平台,不再经营上述业务。截至清退时,我公司贷款余额1600万元。其中,借款方包头市喜洲商贸有限公司、担保方内蒙古万开现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金额100万元,已于2020年4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完毕。2019年12月,通过我公司联系、撮合,借款方为大连意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担保人为环嘉公司及金凯旋公司、合计借款本金金额为1500万元的债权,由微银公司整体受让。微银公司已按债转合同约定向出借人全额支付了借款本金。2020年3月,因平台清退、业务到期,平台存管银行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资金存管报告》。2020年5月,我公司向海淀区金融办提交了《清退报告》。2020年7月,我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发布了《网贷业务清退公告》。目前,所有平台清退材料已提交北京市金融办,等待最终审核结果。目前,由于平台清退、服务器租用到期,导致平台现已无法登陆,故无法导出平台原有用户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另查,微银公司就其整体受让的全部债权,在本院共计提起36件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上述事实,亦有一审法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受理在2020年8月20日前,故应适用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微银公司主张其与关林废品收购站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林废品收购站辩称微银公司与中标时代公司系职业放贷人,本案合同无效,且关林废品收购站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未收到和使用借款。根据在案证据,本案的出借人为杨燕华、段桂珍、耿保花等案外人,并非微银公司或中标时代公司。微银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中标时代公司作为居间方,关林废品收购站主张其系职业放贷人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关林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王关林认可其知晓该经营主体的设立。根据微银公司提交的电子支付凭证显示,涉案款项打入关林废品收购站的账户内,关林废品收购站主张其对借款不知情,未收到和使用借款,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关林废品收购站还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但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其该项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协议》及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各自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前述协议及担保函,关林废品收购站应当按月支付利息,到期清偿本金;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应当对关林废品收购站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微银公司与杨燕华、段桂珍、耿保花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应属有效。微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本院在向关林废品收购站、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的过程中完成《债权转让合同》的通知,故微银公司有权向关林废品收购站、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主张相应债权。微银公司要求关林废品收购站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中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微银公司现主张的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出我国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微银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其并未提交证据佐证,且其所主张的逾期利息对律师费损失有相应填补作用,故本院对其关于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应当对关林废品收购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关林废品收购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7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4333.35元;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关林废品收购站所负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微银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受理时间,本案应适用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故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出借方为自然人,关林废品收购站为借款人,中标时代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方签订《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协议》应属有效。《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应属有效。上诉人关于《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微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一审法院在向关林废品收购站、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的过程中完成《债权转让合同》的通知,故微银公司有权向关林废品收购站、环嘉公司、金凯旋公司主张相应债权。现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打入关林废品收购站的账户内,关林废品收购站主张其对借款不知情,未收到和使用借款,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二审不予采信。《借款协议》中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等均作出明确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出我国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关林废品收购站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关林废品收购站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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