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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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出版集团希望小学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人民政府、被告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出版集团希望小学共同支付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52,775.59元及利息(以852,775.5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人民政府、被告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出版集团希望小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6日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人民政府、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出版集团希望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山东省出版集团希望小学旧楼加固及取暖工程,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上述工程经决算评审确定工程款为852775.59元,原告为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移交使用,原告多次向学校及镇政府主张支付工程款,但两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事实与理由”为:“上述工程经决算评审确定工程款为852775.59元”变更为“上述工程款经决算评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有852775.59元未支付”。诉讼中,安泰公司撤回了对希望小学取暖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563628.05元。 牛泉镇政府辩称,案涉工程与镇政府无关,原告起诉镇政府主体错误,请依法裁定驳回对镇政府的起诉。 希望小学辩称,对于原告说的利息,无依据;诉讼费及保全费,法院依法判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无依据;取暖工程,我方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泰公司与希望小学约定希望小学旧楼加固及取暖工程由安泰公司施工,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并交付希望小学使用。 安泰公司申请本院调取原莱芜市莱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2011年6月14日出具的山东出版集团希望小学加固工程《评审报告书》一份,审定希望小学加固工程价值为1363628.05元。 2017年11月26日,安泰公司向牛泉镇政府开具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份,载明工程款金额分别为563628.05元、289147.54元,发票上有希望小学法定代表人毕爱忠的签字确认。 另查明,安泰公司认可希望小学已向安泰公司支付旧楼加固工程款8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牛泉镇政府主体是否适格;二、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所诉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希望小学认可旧楼加固及取暖工程由安泰公司施工,双方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希望小学旧楼加固工程核算的《评审报告书》由希望小学盖章确认。另,安泰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复印件,生效日期为2010年6月26日,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9月25日,不符合常理。虽然安泰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是出具给牛泉镇政府,但并不能证实其与牛泉镇政府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安泰公司要求牛泉镇政府对工程款支付原告工程款563628.05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安泰公司与希望小学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安泰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工程核算金额为1363628.05元,由希望小学盖章确认,希望小学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80万元,剩余563628.05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故安泰公司要求希望小学支付原告工程款563628.0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为以工程款563628.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发票出具日期)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希望小学承担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希望小学辩称欠付工程款偿还利息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安泰公司与希望小学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故安泰公司要求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希望小学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出版集团希望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63628.05元及利息(以563628.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18元,由被告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出版集团希望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