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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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鼎瑞商贸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金巢选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密山市鼎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密山支行账户:17×××49余额70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房屋建筑面积128.5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4020.00元,由申请人七台河市金巢选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 发布日期 | 2022-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