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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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