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泰丰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泰丰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泰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元,原告丹东泰丰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丹东泰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