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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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国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宣城市国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6706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8月3日起按LPR加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宣城粤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宣城市国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宣城市国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宣城市国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31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