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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康昌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抚州市佰达威贸易有限公司)、邓**、周**、陈**银行存款90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动产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