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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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晋中鑫鑫向荣运输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7825.65元;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1日,原告向出票人承兑银行请求承兑票据,票面金额107825.65元,但提示付款之后至今一直拒绝付款。原告依法向三被告追索要求承担票据责任,三被告一直都未履行票据责任,原告经与三被告协商多次无果,遂决定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精神,本案出票人第三人北海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