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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五华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史**、王**、许**、史*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392328.50元、丧葬费379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450266.5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8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77000元,不足部分1093266.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五华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各赔偿109326.65元〔(1093266.50元÷2)×20%〕; 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划至本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9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 二、驳回史**、王**、许**、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李**负担866元、柴*各负担873元,史**、王**、许**、史*负担2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