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市万全区聚中德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家口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市万全区聚中德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从2014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市万全区聚中德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从2015年3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7日,从2015年7月8日起在月利率20‰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至清偿之日止,已抵顶的利息671897元从中扣减; 三、驳回原告张家口市万全区聚中德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第三人张家口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刘**、杨**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