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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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孝感侨亚瑞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感侨亚瑞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谭**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告孝感侨亚瑞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谭**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孝感侨亚瑞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谭**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谭**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受理费6295元,由被告孝感侨亚瑞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谭** 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