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05921.6元及利息(1.以5670921.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以517092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赣榆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7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20元,被告负担539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