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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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宝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胡**、何**车辆修复费用、鉴定费共计30,870元。 二、驳回胡**、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原告胡**、何**负担81.5元,由被告平顶山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