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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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08908.1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62971.35元。扣除朱**垫付的医疗费53294.19元,实际还应支付9677.16元。 四、驳回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朱**承担1436元,由郑**承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