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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井支行贷款本金8000000元和利息369833.33元以及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以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各自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第一项债务中的利息369833.33元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井支行则以被告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井支行以及原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动产抵押物在其限额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94元,由被告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