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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请求确认第一、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签订的《房屋屋面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承担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7日的场地使用费54000元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本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李东生

人民陪审员  郭新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启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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